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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填报!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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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和之前历次无人机出口政策相比,2026年第78号公告的定位和侧重点有明显不同:过去商务部/海关总署的公告主要解决“什么算管制物项、要不要许可证”,而这次是海关总署专门针对出口申报操作与通关监管出的细则,核心变化在推进“精准申报 + 全渠道覆盖”。





发文定位不同

以往节点是管制范围的扩围/调整——

  • 2023年:对>16kW发动机、特定红外/SAR/激光器、一站控多机等实施许可,对>7kg无人机设2年临时管制;

  • 2024年:优化/取消部分临时管制,收紧高精度IMU,明确“全面管控”原则;

  • 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统一纳入无人机体系。

2026年78号不再新设管制物项,而是假设清单已定,重点管“你怎么填单、怎么通关”。


新增“管制身份”备注强制填报

过去只要判断属管制就传许可证,现在不管属不属于管制都要在报关单“备注”栏明示——管制物项写“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编码”,非管制但指标接近的也必须写“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填补了灰色地带。


新增禁限管制专项栏位

一般贸易要在“单一窗口”填禁限管制识别码 +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按规范类别);C类快件/跨境电商清单要在“规格型号—其他”填物项名称、特性、用途,以前没有统一强制字段。


封堵跨境电商/快件漏洞

  • 跨境电商零售禁用前4位简化申报,必须报完整10位HS编码

  • “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境内真实厂家/销售单位,不得填平台或代理;

  • 境外收货人须填中/英文全称(不得缩写/网名)。过去跨境小包常走模糊填报,这次直接堵死。


随附单据与一致性要求

一般贸易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C类可纸质/光盘提交;所有填报须与合同、技术资料、物流信息一致。海关可对存疑货物启动质疑、期间不予放行,此前多按常规单证审核,没这么明确的“质疑不放行”机制。


范围更宽

明确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艇、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机系统,覆盖整机+部件+反制设备,过去部分公告偏重整机或特定部件。

简单说:之前的政策答的是“哪些无人机/部件要办许可证”;78号公告答的是“不管要不要证,所有渠道都必须精准自证身份、全链可追溯、填报不一致就扣货”,对无人机整机、零部件出口的通关填报精细度要求明显提高。6月30日起实施,现在就得把厂家信息、技术参数、HS编码、管制判定模板对齐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