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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事件样例(征求意见稿)》,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发表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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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民航局航安办发布通知,就《事件样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8日。据介绍,事件样例由紧急事件样例非紧急事件样例组成。事件发生后,应当先遵照紧急事件样例判断,再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
其中,通用航空紧急事件和通用航空非紧急事件适用于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航空器,以及按照《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实施的经营性载客以外的运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紧急事件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关于“运行阶段”,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 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是指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均应当填报“民用航空安全 信息报告表”。涉及的警告类事件,如果判定为假警告,无需通过 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但应当在24 小时(事件发生在境内) /48 小时(事件发生在境外)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对于非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参照非紧急事件样例中的分类(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 保障、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确定本单位是否需要填报“民用航 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例如:航空器维修单位和具有航空器维修部 门的航空公司、机场需参照非紧急事件样例的“航空器维修”类填 报。涉及的警告类事件,果判定为假警告,也应当在48 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对于吸烟、浮尘、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发胶等气溶胶制品 引起的烟雾警告、地形数据库不正确、GPS 信号丢失引起的近地 警告等,参照假警告的要求执行。

对于事件样例中涉及的航空器损伤和人员受伤类事件,若 损伤和受伤程度暂时无法界定,先按较严重程度的要求报告。例 如: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损伤或受损的,先分别按损伤或受损 的要求报告;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先分别按轻 伤或重伤的要求报告。待确定程度后,在续报中予以明确。对于 航空器货舱地板、壁板的损伤,仅报告低于放行标准的事件。 

试飞、表演、训练和校验等飞行中,属于科目/任务要求 的情况,不适用于事件样例。超出科目/任务要求的应当按事件样例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