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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定无人机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9-09  

3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413号,旨在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通知明确要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等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并在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频率使用许可的)按照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收费标准的一半(即50%)收取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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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中明确,军民共用业务频率占用费,按现行标准的一半向民用单位收取; 对通过共享使用无线电频率服务党政领导机关及军队的电台,其中进行商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现行标准的一半收取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的收费标准是按固定翼 旋翼以及重量分类:固定翼飞机27 吨以上 3000 元 / 架、5.7 吨 - 27 吨(含)2000 元 / 架、5.7 吨(含)以下 1000 元 / 架;旋翼飞机500 元 /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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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或许未来在具体执行上还将进一步细分。

以下是通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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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经研究,现就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二、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三、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