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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空域运行根基|民航空管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6-09-10  

8月11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后规章由15个章节构成,包括总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民航空中交通服务的建立、民航空中交通服务的一般要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协调、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对通信和信息的要求、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飞行计划和容量流量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和运行偏离、法律责任和附则。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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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局介绍,随着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现行规章不能完全满足空管行业管理和实践运行需要,2024年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开展的USOAP审计反映出现行规章存在与国际不完全接轨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民航局组织开展规章修订,2025年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订稿。 2026年2月,征求中央空管委办公室意见。3月,中央空管委办公室向我局反馈了意见。经逐条研究,全部采纳并进一步完善了规章修订稿。

从内容来看,本次修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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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加相关内容,适应提质增效的需

一是,多跑道运行方面,首次在规章层面引入交叉跑道运行,为机场规划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为交叉跑道运行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二是,目视运行方面,精炼目视进近相关要求,尽可能在减少规章层面的限制,为我国目视进近工作进一步探索实践提供空间。三是,引入了新的运行规范要求,如PBC、PBS、组合间隔使用、“进入记数”管制容量评估方法等,为未来技术应用提供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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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充分借鉴ICAO条款,进一步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按照能用尽用原则,将ICAO附件11条款充分转化为民航空管规章内容。结合民航空管行业已具备的应用基础和能力,将ICAO附件11中部分具有较好应用价值的建议条款(不列入安全审计条目),也充实编入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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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补充相应条款,衔接飞行领域有关规则

ICAO附件2(空中规则)规定了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要求,其中部分条款与空管服务工作紧密相关,规章从中吸纳采用了“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装备要求”“航空器不再接受管制服务的报告”“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等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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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增加民航新业态管理内容。

一是基于我国实践,规章为机坪管制“建档立户”,进一步明确有关运行管理规范和监管要求,包括定义、主要职责,以及适用条款。总体上,机坪管制单位将参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进行管理。二是为规范飞行服务站运行,促进飞行服务站充分发挥作用将飞行服务站有关管理加入到规章中,从规章层面规定飞行服务站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要求,更好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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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增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低空经济领域重要的运行主体,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内容,规章增加了“信息报告要求”、“设备和能力要求”、“安全责任”等管理条款。